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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假工资案例解析

日期: 2015-05-25
浏览次数: 44

背景资料
  女工的劳动权益问题,除了超时加班、雇主拖欠或克扣工资外,剥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等也很常见。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三来一补”和民营企业中,只有45%的女工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18%的女工在产期一分钱也拿不到,即使是白领职业女性也在所难免。女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与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保护女工劳动权益刻不容缓。
本所案例:
  2010年1月1日,陈某入职用人单位处担任行政人事主管一职,月薪4000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陈某经用人单位同意依法休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却拒绝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假期待遇。2011年8月,陈某休假后返回原工作岗位正常上班。2011年9月,用人单位违法将陈某调岗并延长陈某的劳动时间,安排陈某夜间加班且不支付相关加班待遇,陈某无奈之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一、陈某因用人单位未发放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对于用人单位的案涉行为陈某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案件审理结果:一、关于陈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事宜,用人单位主张陈某是因家庭原因需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提供了电子邮件以及手***短信予以证明。但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以及手***短信均属电子证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用人单位单凭其提供的电子邮件以及手***短信主张陈某主动辞职,证据效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结合用人单位存在至今未向陈某支付产假工资的事实,陈某主张其属于被迫辞职,法院予以采信。用人单位应当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陈某的产假工资问题,根据陈某与用人单位确认的产假日期,依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陈某工资福利待遇向陈某支付产假工资,即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关于陈某的哺乳期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本案陈某未申请哺乳期工资,也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故对于哺乳期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提醒:
  对于如今社会存在大量的不公平待遇,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展开一系列针对女职工的普法活动;另一方面女职工也要加强自身对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学习,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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