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69-81667222
最新动态:
万言律所 News
客户服务 customer service
电话:0769-81667222
传真:0769-81667322
E-mail:lawoffice@gdwanyan.com
【案例】免费停车无故丢失,佛山宾馆负赔偿责任  原告袁某向法庭诉称:某日傍晚,其驾驶一台白色日产公爵小车到佛山某宾馆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地下停车场,当晚10点左右到停车场取车时车已不见。现请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车辆在宾馆停车场内丢失。因为在世界杯期间,宾馆在自助餐厅举行抽奖活动,对进餐客人派发抽奖券,并有存根联,但原告未能提供。原告既没能出具停放车辆的凭证,也没有在餐厅消费的凭证,更没有公安的破案资料。经一、二审审理后,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宾馆在事发当日对车辆保管并未与以往一样发放停车票,或者进行登记管理,致无停车票者亦可以驾驶车辆离开停车场,故可认定宾馆对车辆的丢失有重大过失。因此,宾馆应向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酒店、餐馆一般对前来消费者实行免费停车的服务,但是这并不表明酒店对车辆就没有保管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宾馆免费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出具保管凭证是否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宾馆为招揽顾客,免费给住宿的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管是否出具保管凭证,均可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宾馆对顾客停放的车辆发生的损坏或者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宾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形成保管关系后,酒店以“客人自行保管车辆,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店堂告示来规避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酒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与保管制度,规范客人的车辆停放,履行好自己的保管义务,出现纠纷时,酒店应当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 2015 - 05 - 25
浏览次数:178
2013年5月16日,某联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某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2、某公司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某联合社在庭审中增加要求某公司多支付一个月租金诉讼请求,且表示若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将请求的租金变更为占有用费。某公司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联合社返还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押金、租金及利息。  法院经查明:某联合社(合同甲方)与某公司(合同乙方)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某联合社将其所有的面积11311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某公司,用于经营加油站。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1年4月1日至2041年3月3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加油站内的一切固定设施均归某联合社所有。某联合社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土地提供给某公司;某公司的基建期为4个月,即计租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至2041年3月31日。经营加油站所需的证照及手续、费用等均由某公司负责。合同签订时,某公司须交合同押金180000元。土地月租金为90488元,每五年递增10%;每月租金在每月5日前支付;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的,逾期两个月内,按每期缴纳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超过两个月未付,某联合社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某公司索赔实际损失。合同另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支付了押金180000元、租金904880元合计1084880元给某联合社,其中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19日都有向某联合社支付租金。某公司一直没有用案涉土地,其称由于用地手续不全,某联合社一直未交付土地给某公司使用。2012年11月30日,双方在合同上加注确认于2012年11月30日终止履行此合同。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请求返还已付的押金、租金及利息。  某联合社陈述该土地至今未在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县政府批复反映可以用于经营加油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案涉土地在出租给某公司之前处于空置状态,没有使用;出租后至今仍是空地,地上没有建筑物。  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至今未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用途不明确;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加油站建设,但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
发布时间: 2015 - 05 - 25
浏览次数:83
一、基本案情  被告某经济联合社于7月9日向社会发出公告,将于7月20日就合作开发某地块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参与招标的需交纳保证金伍仟万元。因时间紧迫,原告某公司为了筹集投标保证金而向多人借款,筹得伍仟万元于7月9日支付给了被告。但是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即7月20日下午3时,被告未作出任何理由说明即单方取消原定的招标活动。原告在未得到被告明确答复的情况下,经多次催讨,被告于7月25日退回了投标保证金。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招标公告系要约行为,原告交纳保证金系承诺行为,原、被告之间的招标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不履行招标合同义务,单方取消公开招标行为已构成违约,需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因借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82万元,应全部由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要求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代为参与诉讼和调解。顾问律师首先询问了被告取消招标的原因,虽然确实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但毕竟是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因此被告负责人也表示愿意对原告做出适当补偿;但是,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索赔要求,被告表示很无奈,而且感觉对方有敲诈的成份,如果不能友好协商的话,就要求律师严格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处理,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影响了。  顾问律师详细审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其所谓的借款利息损失不一定站得住脚,但其提供的律师索赔函中措词强烈,甚至提到被告有恶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原告的保证金。顾问律师感觉到,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本案,不仅不利于社区与周边企业的关系,还可能影响社区的对外形象、诚信度等,无形中会给社区今后类似的招标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法律分析  被告负责人对于招投标的基本法律关系有自己的认识,他们认为,原告起诉称,被告的招标公告是要约、原告交纳保证金是承诺,原告交纳保证金之后招标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被告取消公开招标是违反招标合同的行为——原告的以上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招标公告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交纳保证金进行投标才是要约,只有招标人确定谁中标才能算是承诺,承诺之后才能成立合同。基于以上认识,被告方面提出,原告的起诉不合法,被告不打算给予任何赔偿。  顾问律师对于被告方这种较强的法律意识给予了赞扬,但同时指出,无论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被告一方面发出招标公告,一方面又自行取消招标,这不仅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的确...
发布时间: 2015 - 05 - 25
浏览次数:101
版权所有:『广东万言』商业服务联盟-未经授权禁止抄袭或冒用,违者必究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莞长路85号『万言阁』三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面)
电话:0769-81667222             传真:0769-81667322
Copyright ©2014 - 2017 『广东万言』商业服务联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加关注
X
1

QQ设置

4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3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