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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代父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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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要与其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在要签订协议的时候有突发状况无法亲自在协议上签字,而是叫其儿子、女儿、配偶、父母等极其亲密的家属来代替其签字,签字完成后,本人又后悔了,不承认该份协议的效力。那么,该种情况下,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力呢?本人家属代其签署的协议是否对本人有法律约束力呢?这是本人要探讨的问题。
  【案情】A为某公司员工。某公司发现A存在盗窃行为,严重违反厂规纪律,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其前来办理离职手续。A在已经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称身体抱恙在医院治病,让其儿子小A办理一切离职手续,某公司同意了。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A代替其父亲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互不追责协议,协议中约定事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不得提起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事后,A反悔了,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该份协议A并没有授权儿子代为签订,遂提起了仲裁、诉讼。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庭及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有盗窃行为,故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雇A。对于上述免责协议的效力,劳动仲裁庭与一审法院认为儿子无权代理父亲签订该协议,认定该协议无效。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在免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推翻了之前的裁判结果,认为虽然A并没有明确授权其儿子签订该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小A是有权代理其父亲签订该协议的,因此,该代理行为成立,免责协议有效,用人单位无需向A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评析】儿子代父亲签订协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父亲明确授权其儿子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父亲是被代理人,儿子是代理人,该种情况符合《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所签订的该份协议对父亲也即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应受该协议约束。
对于父亲明确没有授权其儿子代为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6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儿子代替父亲签署协议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无效的,只有经过父亲追认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明确界辨代理签订协议的行为有无效力,但现实上,很多情况都是无法明确辨认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还是越权代理的。对于此种情况,《合同法》第49条有所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下,要代理行为有效,需满足3个条件:一、代理人具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即持有瑕疵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事先口头模糊授权、具有极度的亲密关系等;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在该种情况下,相对人应当是出于善意相信代理人是具有代理权的,且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不能明知道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还继续让其签订协议;三、该份协议内容是合法的,不属于无效协议的情况。只要满足上面3点要求,即儿子代父亲签订协议在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该行为也是具有代理的效力的,对被代理人即父亲也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笔者在文中提及的案例其实是属于第三种情况,实际上的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但满足了法定条件,也是有效的代理行为。而且,不仅仅是儿子代替父亲签署协议的情况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其他近亲属间的代理行为也适用于上述规定。因此,儿子代替父亲签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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