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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投标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日期: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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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某经济联合社于7月9日向社会发出公告,将于7月20日就合作开发某地块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参与招标的需交纳保证金伍仟万元。因时间紧迫,原告某公司为了筹集投标保证金而向多人借款,筹得伍仟万元于7月9日支付给了被告。但是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即7月20日下午3时,被告未作出任何理由说明即单方取消原定的招标活动。原告在未得到被告明确答复的情况下,经多次催讨,被告于7月25日退回了投标保证金。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招标公告系要约行为,原告交纳保证金系承诺行为,原、被告之间的招标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不履行招标合同义务,单方取消公开招标行为已构成违约,需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因借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82万元,应全部由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要求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代为参与诉讼和调解。顾问律师首先询问了被告取消招标的原因,虽然确实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但毕竟是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因此被告负责人也表示愿意对原告做出适当补偿;但是,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索赔要求,被告表示很无奈,而且感觉对方有敲诈的成份,如果不能友好协商的话,就要求律师严格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处理,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影响了。
  顾问律师详细审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其所谓的借款利息损失不一定站得住脚,但其提供的律师索赔函中措词强烈,甚至提到被告有恶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原告的保证金。顾问律师感觉到,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本案,不仅不利于社区与周边企业的关系,还可能影响社区的对外形象、诚信度等,无形中会给社区今后类似的招标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法律分析
  被告负责人对于招投标的基本法律关系有自己的认识,他们认为,原告起诉称,被告的招标公告是要约、原告交纳保证金是承诺,原告交纳保证金之后招标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被告取消公开招标是违反招标合同的行为——原告的以上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招标公告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交纳保证金进行投标才是要约,只有招标人确定谁中标才能算是承诺,承诺之后才能成立合同。基于以上认识,被告方面提出,原告的起诉不合法,被告不打算给予任何赔偿。
  顾问律师对于被告方这种较强的法律意识给予了赞扬,但同时指出,无论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被告一方面发出招标公告,一方面又自行取消招标,这不仅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的确会给投标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法律上对于这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这种责任就叫做“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本案的原告如果主张被告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是会支持的,那么关键就是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以下各项都有可能算作是原告的损失:利息损失、利润损失、丧失与他人签约的机会而蒙受的损失等等。
  三、处理过程
  在本案的一审中,顾问律师代理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利息损失,但其利息约定过高,且在被告交纳保证金时,原告并不知晓被告的借款情况,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被告是无法预料的。被告在庭审中称即便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辩论观点,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的标准赔偿利息损失7650多元。
  虽然表面看来被告基本是胜诉了,但顾问律师对此并不乐观,知道原告一定会上诉的,而上诉之后结果将如何难以准确预料。为了不至于将纠纷扩大化,顾问律师向被告负责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分析、预判,认为此案既然已经确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那么如果进行二审,很有可能会按照贷款利率的标准来判,双方若能在一审基础上进行和解,才最有可能避免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方面对于高于一审的和解方案,表示很难向集体交待,没可能法院判决后,还去主动给予对方高于判决的金额。无奈,调解不成功,此案经原告上诉后进入了二审。
  原告上诉时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超过该比例收取保证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招标说明的总价,计算出被上诉人收取的保证金已超出约4500万元!虽然顾问律师回应称案涉招投标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范畴,交纳保证金是双方的合意,没有任何强迫性质,且招标说明中的总价只是前期工程最低的投入,项目的总投资远远不止这个数,因而保证金定为5000万元并不违法。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保证金数额过高,属于违法,对于超过标准的约4500万元保证金,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的标准来计算上诉人的损失,因此,终审判决被上诉人应赔偿损失约12万元。
  四、处理效果
  虽然本案二审判决金额比一审高了几乎二十倍,但由于社区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与社区负责人沟通,对整个案情了解透彻,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引导和纠正社区负责人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他们以前不太重视的“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的解释,所以,拿到二审判决书之后,并没有因为与一审判决金额相差悬殊而引起社区人员的不满,相反,社区意见上下一致,在对方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就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这起纠纷已平静地落下帷幕。
  五、心得体会
  通过本案一审、二审的整个过程,办案律师再次强烈感受到诚实信用原则还是贯穿着民事诉讼的帝王法则。现代社会的竞争,比的就是谁能最快、最长久地获得客户的信任。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也好,如果不注重诚信原则,一味凭借自身优势去行事,不顾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话,虽然可能得到一时的成功,但可能会丧失长久的吸引力,特别是对社区来说,如果外界对社区的诚信度产生怀疑,那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无疑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制也越来越完善,以前某些方面只能靠道德或行政手段去约束,现在也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本案的案由最终被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这给以前不熟悉、不重视诚信原则的人们上了很重要的一课。
  同时,通过本案的处理,进一步体现了社区律师的作用,如果不是有社区律师与社区负责人紧密、毫无猜忌的沟通,以及全方位的普法力度,就或许只能得到一个虽然合法又合理、但当事人却未必心服口服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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