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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对客人财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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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免费停车无故丢失,佛山宾馆负赔偿责任
  原告袁某向法庭诉称:某日傍晚,其驾驶一台白色日产公爵小车到佛山某宾馆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地下停车场,当晚10点左右到停车场取车时车已不见。现请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车辆在宾馆停车场内丢失。因为在世界杯期间,宾馆在自助餐厅举行抽奖活动,对进餐客人派发抽奖券,并有存根联,但原告未能提供。原告既没能出具停放车辆的凭证,也没有在餐厅消费的凭证,更没有公安的破案资料。经一、二审审理后,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宾馆在事发当日对车辆保管并未与以往一样发放停车票,或者进行登记管理,致无停车票者亦可以驾驶车辆离开停车场,故可认定宾馆对车辆的丢失有重大过失。因此,宾馆应向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酒店、餐馆一般对前来消费者实行免费停车的服务,但是这并不表明酒店对车辆就没有保管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宾馆免费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出具保管凭证是否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宾馆为招揽顾客,免费给住宿的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管是否出具保管凭证,均可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宾馆对顾客停放的车辆发生的损坏或者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宾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形成保管关系后,酒店以“客人自行保管车辆,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店堂告示来规避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酒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与保管制度,规范客人的车辆停放,履行好自己的保管义务,出现纠纷时,酒店应当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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