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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鹏程、言重九鼎”,以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为奋斗目标,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展翅腾飞,坚持追求卓越,秉承“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以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一、立业宗旨:坚守正义,服务大众  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从创办以来一直注重社会责任和社会公义,在服务过程中始终坚持在以道德为准绳、以法律为根据的大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组织启动“万言援助计划”,以实际行动回馈客户、回馈社会。二、服务理念:勤勉,尽责  广东万言律师事务始终以客户利益为第一宗旨,将客户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在服务过程中做到尽心尽力,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跟进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成为最值得客户信赖及托付机构。三、工作作风:锐意进取,不断创新  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不拘泥于传统的思维及模式,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最有效的途径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同时还注重企业自身的成长,为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专业深造、学术创新提供各种机会和保障,致力于建设专家型、学习型、创新型的律师事务所。四、核心价值:专业分工、团队合作  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将“专业分工、团队合作”作为核心价值观,目前设有诉讼业务部、顾问项目部及行政管理部,建立了完善的客服、信息、财务、人事系统,强调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注重专业,部门内部以团队合作的方式汇聚众人所长、集思广益,力求全方位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 2017 - 09 - 01
浏览次数:81
2017年8月18日,『广东万言』成立五周年生日之际,喜逢东莞市律协在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举办走访活动,荣幸之至,感谢各位业界大咖现场交流,受益匪浅。时光荏苒,『广东万言』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值此之际,感谢一路走来各界同仁的支持与提携;感谢万言小伙伴们的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众擎易举,没有你们,就没有我们的万言!回首往事,一幅幅平凡而充满激情的历史片断在我们每个人的眼前交相辉映,汇集成一段万言发展的历史,一段万言人奋斗的历史。  万言牌·闯天下2013年11月1日,“万言公益计划”正式成立 “万言公益计划”点滴历程2014年11月6日,“万言大讲堂”正式开讲“万言大讲堂”点滴历程 『广东万言』冠名歌乐山足球队西政万言冠军杯『广东万言』足球队王小渊主任律师担任东莞广播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嘉宾 王小渊主任律师担任东莞市长安镇法学会首届理事 相约“律媒人” 广东青年律师演讲活动 我所杨加放、冯鼎峰管委会成员参加社会活动及所获奖项 万言心·系天下 村社区顾问法制宣传村社区顾问法制宣传 法律工作者服务基层与公益诉讼研讨会  东莞市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  万言人·游天下 『广东万言』戎装走天下 『广东万言』戎装走天下『广东万言』旅游季--三门岛『广东万言』旅游季--上海、苏州、杭州、乌镇『广东万言』旅游季--西安『广东万言』旅游季--巽寮湾『广东万言』旅游季--冰城哈尔滨、雪乡亚布力『广东万言』旅游季--红海湾 万言路·在脚下 『广东万言』周年庆典『广东万言』历年年会     2017年3月,『广东万言』律师驿站正式成立 『广东万言』律师驿站『广东万言』荣誉墙『广东万言』业务足迹五年激情岁月,我们共同走过;五年创业诗篇,我们共同谱写;五年喜怒哀乐,我们共同分享;五年我们手拉手,跨越雄关漫道;五年我们肩并肩,克服艰难险阻!五年一路走来,有付出、有收获,有嘲笑、有支持,有退缩、有前进,有放弃、有坚持,有泪水、有笑声,有不解、有鼓励,有失败、有成功,还有很多很多!感谢所有万言人的付出,无论是曾经亦或...
发布时间: 2017 - 08 - 29
浏览次数:154
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除了贯彻“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外,合同履行地是一项重要的管辖原则。于是,有人就运用这个原则来人为改变法院管辖。  例如,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双方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深圳地方法院必为一审法院。乙公司为了达到改变管辖法院的目的,将此债权转让给了一个湖南人,由该湖南人在湖南起诉甲公司。湖南某法院受理此案后在驳回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时这样写道:乙公司将其在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通知内容给付价款,因各方之间未曾书面约定给付该笔价款的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可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原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这样看来,几乎所有的追债案件都可以在债权人所希望的地方起诉了,只要债权人与选定的第三人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即可!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合同法》只能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的。在本案中,那个受让了债权的湖南人,与原债务人甲公司之间根本就没有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而产生,所以他们之间的诉讼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地的规定,而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地。  引申开来讲,债权人在转让自己权利的时候,在向债务人发出的通知中,是否有权指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地点,这个指令的地点又是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说债权人所指令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那就等于债权人有权随意改变合同履行地了,这对债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鉴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未对该问题做出过解释,应该理解为在立法本意这个层面上来说,是不支持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可指令债务履行地的,那么,在未指令履行地时,就更不能照搬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来确定履行地了。
发布时间: 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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