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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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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 内容2017年7月28日,由东莞市司法局长安分局主办、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承办,在『广东万言』律师驿站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长安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会议中东莞市司法局长安分局领导对2017年上半年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总结,并充分听取现场意见,感谢大家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辛苦付出,相信在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一定会把社区法律顾问做得更好!各社区法律顾问也纷纷踊跃发言,出谋划策,提出宝贵意见。  会议现场 司法局领导与各位交流 各位律师交流意见 合影留念王小渊主任律师参加东莞广播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录制 内容2017年7月29日,我所王小渊主任律师作为东莞广播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的嘉宾,就本期主题“未成年人偷开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那些事”提出并交流了专业性的见解和意见。录制现场
发布时间: 2017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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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对于社会上讨论得沸沸扬扬的李XX案的案情都不陌生了,该案案情大概就是李XX等几个男子深夜在酒吧喝酒,离开酒吧时将一醉酒女带去酒店开房,并且实施了多人轮奸的行为。由于笔者非该案办案人员,上述案情描述也只是通过网络、新闻等媒体报导得知,具体事件经过如何,笔者无从得知,本文也仅就上述描述的情节作为论述的基础。        而对于该案,网络上曾经流传着一种虚假的专家意见,就是某专家称“李XX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以上专家意见已经被证实是虚假的,但是,其所表达的观点“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是否正确,值得思考。(一)《刑法》中并没有轮奸罪的法条及罪名        纵观我国《刑法》从1979年实行、1997年修订,至今共作出了8次修正案,均没有关于“轮奸罪”的法条及罪名。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2人以上轮奸的••••”。由此可以看出,轮奸罪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存在的,轮奸只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并不独立成罪。所以,即实施了轮奸行为,在罪名上也只是强奸罪,轮奸只是作为判刑所考量的情节。因此,观点“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中,“轮奸罪”根本不存在,从这一方面上看,这观点就是有误的。(二)李XX的行为符合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李XX与其同伙都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方面,李XX等人都超过了14周岁,符合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年龄。犯罪主观方面,他们都共同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客观方面,他们共同实施了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客体方面,他们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李XX等人构成了共同犯罪,他们彼此之间是共犯,都触犯了强奸罪。        由于没有轮奸罪的存在,李XX等人即真的实施...
发布时间: 2017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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