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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欠条》是一种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因欠条而产生的诉讼,理所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进而由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但也有人认为,欠条与借条不同,欠条并不一定就是合同。如果欠条只写明“欠张三8万元”,这并非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对以前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因此这种简单的“欠条”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凭此欠条在原告住所地起诉。有一个案例可以佐证:  李某凭徐某在番禺市所写的“欠李某8万元”的欠条,向自己居住地的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当时番禺尚未作为广州的一个区),要求徐某清偿该债务。番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为河南省,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均不属番禺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为此,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番禺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番禺市,故番禺市可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取得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徐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欠条是李某感到与她无法保持恋爱关系时,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她把双方相处期间的花费写成的,这是无效的。番禺市人民法院凭此欠条认为原告李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该债务纠纷应由她常住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凭欠条起诉要求徐某还款,不属因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适用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规定。由于徐某住所地在河南省,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依法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撤销。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番禺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有的人就提出疑问,欠条不能算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吗?那欠条应该怎样写才能作为借款合同处理、在希望的法院提起诉讼呢?笔者认为,要想将欠条写成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的格式和要求写得详详细细。首先要提醒的是,必须区分到底是借款合同还是还款合同。如果是借款合同,就写清楚出借人是谁,借款人是谁,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等;如果是还款合同,就把标题清楚写成“还款协议”,写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欠款的原因、时间,还款的计划、还款的方式等等。这样才能成其为一份确凿无疑的...
发布时间: 2017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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