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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据上签名担保是否需承担责任

日期: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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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5月初,被告李某在东莞长安开厂,因缺少资金周转,通过被告王某介绍,向原告蔡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底。被告王某在借据上签名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原告30000元,尚欠70000元一直拖欠未还。原告经多次催付无果,遂将李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的情况和担保的情况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也多次帮蔡某找被告李某催讨借款,但均未找到人。现被告王某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自己也不明白蔡某为何不先告李某,以及为何作为保证人却要像债务人一样偿还全部欠款。
  【审理】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李某向原告蔡某借款的保证人,双方就保证方式虽没有约定,但依法应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借款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在日常生活及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朋友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是常见之事。贷款人往往会要求中间人作为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作为介绍借款的中间人出于朋友情面,可能会毫不犹豫地签上担保人或者保证人的身份,但却从未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就会出现本案中的“自己也不明白蔡某为何不先告李某,以及为何作为保证人却要像债务人一样偿还全部欠款”情形。好心帮了朋友,最终却连累上自己。在借款活动中,一旦作为保证人签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所以应该慎重考虑是否作为保证人而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注意区分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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