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2时许,A驾驶B公司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从东莞市长安镇银城一路北往南行驶时,因避让不当与C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A弃车逃逸,C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刑入狱。事故发生后,C的家属因未能与A和B公司就死亡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遂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析: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因户口性质不同,相应的死亡赔偿标准也不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几乎是农村户口赔偿标准的三倍。但根据广东省的相关地方性规定,只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也可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C的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如果C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无疑会对一个尚有两个年幼小孩以及年迈父母需要抚养的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后经代理律师了解,C早在2008年左右即与妻子来到东莞长安经商居住,但由于他们既没有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理居住证或购买社保,由此,并有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C在城镇经商居住多年的客观事实。 代理律师分析本案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可证明C在东莞长安经商居住的客观事实,但可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来证明此事实。代理律师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相关证人进行取证、搜集C及家属日常生活工作居住的相关零碎资料,并整理成册,甚至说服法官亲自到C经商居住的地方实地调查走访。通过前述种种努力,人民法院最后认定C在东莞长安经商居住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并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判决A和B公司连带赔偿C的家属上百万元的金额。 然而,自事故发生后,B公司即销声匿迹,没有任何人出面处理事件,A又被判刑入监,且A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案涉判决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如果判决结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前述一切努力都将成为泡影。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律师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得知,B公司的股东在B公司成立时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股东应当就其抽逃出资数额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代理律师随即与C的家属商量确定将B公司股东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并搜集B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应证据,B公司股东最终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再经人民法院及代理律师的努力协调,B公司股东与C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相应赔偿款,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启示: 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交警,同时抢救伤者。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逃离现场,否则,不但要面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巨额赔偿的法律后果,而且随时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二、在城镇生活工作,应当注意办理相应的可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工作的证明资料,如居住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以便不时之需。 三、作为代理律师应站在当事人的利益角度思考问题,应有扩散性思维,努力寻求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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